一边是7次乘机屡吃“闭门羹”的原告范后军,一边是强调为了公共安全而“拒载”的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,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“航空黑名单”案历经数次开庭后,近日终于法槌落定。10日上午,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原告范后军的全部诉求。
舆论对此案的持久关注,并不仅因为其“全国首例”的头衔,也并非对原被告之间劳资纠纷的追究,更非出于对是否侵犯原告人格权、名誉权的法律兴趣。作为公民权利的守护者,媒体始终关注的,乃是“航空黑名单”背后的消费者权益,是司法之外的社会正义。
该案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,由于国内缺乏对“航空黑名单”问题的法律规范,原告只好选择民事上的人格权、名誉权作为依据,诉讼的焦点并不是直接指向“黑名单”,所以法官才表示该案不会对以后的“黑名单”案有判例效应。但是,司法的暂时落幕在告知我们7次登机被拒究竟孰对孰错的同时,也引发更深的思考:个人自由能否对抗公共安全?“航空黑名单”该不该存在?谁有权制定涉及限制他人权利的“黑名单”?对这些问题的回答,才是关涉消费者权益的要害。
在法律上,公民享有自由选择公共运输工具的权利,如果不是基于更为正当的目的,任何人不得妨碍。但是,航空公司作为特殊的公共运输主体,同时具有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最高义务。在今年7月举行的厦航“黑名单”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,与会专家就认为,航空公司对会对航班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“具有拒载的权利”。民航资源网的调查也显示,有72.83%的旅客支持设立“黑名单”制度。
既然出于公共安全这一更为正当的意图考虑,即便认可了“航空黑名单”的正当性,那么这种极可能损害到消费者权利的公共制度,究竟要遵循怎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?因为最朴素的自然正义法则告诉我们,任何人在作出不利于他人权利的决定时,首先必须听取他人的意见。对于哪些人可以被列入黑名单,显然不能由航空公司单方面说了算。
现在问题就在于,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立法,航空公司的拒载存在极大的随意性,司法救济更是无法可依。早在2006年,甘肃发生的“机场拒载”事件就引起人大代表提议修改《民航法》。此次诉讼中,法庭也认为厦航在拒载时缺乏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,宣判后及时给厦航和中国民航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函。
可见,正当的“黑名单”制度不能缺乏程序上的正义。我们在“黑名单”的选择标准、确认主体、实施程序及司法救济上,都有待设计具体的法律规则,让其运行在公开、透明的程序中,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,以达到公共安全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均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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