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日媒体传出,江西抚州唱凯堤决堤6日后,已基本合龙,被淹没的地区已开始逐渐排水,安置在安全地区的灾民回家生产自救指日可待。
这真是个好消息。尽管灾后重建的工作还异常繁重,但正如中国一句俗话所说的那样:留得青山在,不愁没柴烧。只要人还活着,坚韧勤劳的中国百姓总能在一次次灾难后站起来。在
洪水冲垮堤坝淹没村庄的这些日子里,新闻报道出来的一个现象久久萦绕在我的脑海里,难以释怀:一些农舍被淹没了一层楼,房屋主人特别是老人任凭政府抢险工作人员及亲人如何规劝,守在未淹没的二楼或三楼,和家里的牲畜相伴,就是不愿意撤离。品读这一现象,苦涩之余,或许还能引发对现代社会政府权力、责任的深层次思考。
对某些宁愿冒着洪水上升、房屋倒塌的危险而不愿意撤离的老人,我以为不能简单地以“固执”来概括。长期在某种环境下生活的正常人,做出某些外人看来不可思议的决定,一定有其合乎逻辑的理由。理论上说,生命是无价的。而绝大多数正常人,对自己的生命是珍爱的。但在现实中,一个人在利益和风险之间,总会有一番考量,有时候考量的结果是残酷的,比如世上以命博钱的事有人干,矿难那么多也挡不住穷人加入矿工行列。对灾区的农民来说,房屋以及房屋里那些城里人看来并不值钱的家当,比如几头猪牛,一台电视,甚至一张饭桌,却是这一家辛辛苦苦劳作得来。有人宁愿冒着一定的风险来守护这些财物,并没有什么难以理解的。灾区人民对并不值钱的财物过分看重,只能反衬出民生的艰难,这样的情形令人心酸。
那么,面对不愿撤离险地而留在洪水中看护财物的居民,当地政府面临着两难的境地。主权在民,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,官员是“公仆”而非“父母官”的理念在现代社会,是无人能否定的。那么,除了公共事务根据法律授权政府可以做主外,对某些居民不愿意撤离险地这样无碍于其他人利益的私人选择,政府除了劝说之外,是无权强制他离开的。古代的官员是“父母官”,而百姓是被其看管、教化的“臣民”,这种政治逻辑赋予了官府“大家长”的权威和职能。家长总是为孩子好,家长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将其强行带离危险区域。这是作为监护人的一种消极的权力,而在中国、韩国等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的国家,监护人消极的权力又能衍生出一些积极的权力,以为孩子着想的名义让他干自己不喜欢的事情,如学钢琴上奥数班等等。但我们知道,家长之所以有这种权力是因为首先他是监护人,其次孩子未成年,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即便如此,家长以善良美好的主观目的为理由过分干涉孩子的生活,在现代社会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。而现代政治民主制度下的政府,显然没有权力当人民的“大家长”,否则的话,后果将是灾难性的。有血缘关系、人伦之情存在的父母和孩子之间,家长以 “为孩子好”为名滥用监护人权尚且导致了不少的悲剧,可以想象如果政府及其官员以“为老百姓的福祉”为借口,从而理直气壮地强行“替民做主”,结果一定是公权力被滥用。
但在今天的中国,这种纯理论推演往往是在现实中行不通的。因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,中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及官员的权力是上级授予的,那么自然他们首先要向授予其权力、可以决定其升迁的上级部门负责。而中国地方治理也是遵循这种授权逻辑,从上到下一级管一级,“一票否决制”就是这种治理模式的典型体现。那么在这样的模式下,上级对下级的掌控,一定会有刚性指标,尤其在非常时刻,如洪涝灾害面前。而刚性指标是难以穷尽复杂的现实状况的。如为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、防止地方官员玩忽职守,在大堤垮塌这样的灾害面前,最大限度降低伤亡率几乎是每一级政府的共同追求。“不能死人”或者“尽量少死人”一定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。如此,面对死也不愿意撤离家园的灾民,具体办事的官员是尊重灾民“自由选择”还是为了自己的官位当一次 “家长”将其强行带离呢?
如何让地方政府从这种“两难”中脱身,关键是把评价地方政府、决定地方政府官员命运的权力交给当地的居民。如此,那些死也不愿走的居民一旦自身利益和安全受损,在民意机构面前当地政府是可以免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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