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27日重申:依照我国法律和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、阻挠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,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、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“黑名单”。(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4版)
此前,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毛群安主任说,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,传播一些错误信息,要加强传播的监控。如果哪个媒体有意误导公众,我们把这个情况要向新闻媒体宣传,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,将建立黑名单。因此,新闻出版总署“不允许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”的表态,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和纠偏价值。
建立记者“黑名单”是权力自负的产物,显现了权力者的自我偏好,从本质上说,更是一种逻辑的颠倒。舆论监督在当下社会中的处境尴尬,不少记者还为此付出了代价,用“处境艰难”来形成舆论监督并不为过。而建立记者“黑名单”仅仅是一个“小注脚”。
建立记者“黑名单”表明官员对待舆情的姿态不足取,是把自己放在了民意和舆论监督的对立面。既表明了对舆论监督的排斥和无知,更表明一些官员存在着土霸王思维,有着严重的权力地盘意识。殊不知,这仅仅是外强中干的表现,也恰恰反证了虚弱的一面。说到底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伤害。
当下,一方面,由于个别官员个人意志的膨胀,出现了无视法律和舆论监督的情况,舆论监督在与官僚主义的博弈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,受到权力的限制。另一方面,权力在所谓“大局意识”以及“家丑不可外扬”观念的支配下,与进行正当舆论监督的媒体展开了一场场博弈。建立记者“黑名单”,既可以管窥权力的狂妄,也可以看到与舆论监督的博弈心态。
建立记者“黑名单”的实质是公众话语权的匮乏。经验告诉我们,掌握公权力者,应接受公民广泛的批评,如果拒绝或惩罚公民的批评,就是对民意的背叛。笔者以为,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阻挡监督都是违背民众意愿的做法,对各级职能部门和官员来说,最好的反应是接受监督。
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,不仅要看它的法律所表明的统治权力的最终归属,更要看普通公民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实现程度。因此,不允许建立记者“黑名单”,就是公共理性的提升,更是对公民权利和常识的尊重、敬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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